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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防暑)
——兰州市工会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 确保职工平安度夏
发布日期:2024-06-12 信息来源: 作者:

全市各用人单位:

 我市渐入高温季节,为保障职工在高温期间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切实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和室内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按照《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23〕15号),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的规定: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按照《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69号)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四、合理规划和布局生产现场,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五、落实各项后勤保障服务,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六、适时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七、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规定,及时制止和纠正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

 九、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关爱劳动者身心健康,畅通与劳动者沟通渠道,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落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让我们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为确保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发展共同努力!

                      兰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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