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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被第三人损伤,应当向谁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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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韩怀华(化名)向劳动午报反映说,她今年50岁出头,刚从单位退休2个月。由于闲不住,她还想找点事做。在看到汪先生经营的小餐馆招聘小时工、给的工钱也不低时,她就应聘当了小餐馆服务员。近日,她在收拾完餐桌准备将碗盘拿回后厨洗碗池的过程中,因餐馆邻居家小孩玩耍玩具导致她绊倒摔伤。事后,她要求汪先生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但被拒绝,汪先生的理由是其本人不是加害人。 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要求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2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餐馆老板汪先生系接受劳务一方,韩怀华系提供劳务一方,其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邻居小孩)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既可以请求老板汪先生给予补偿,也可以请求第三人即邻居小孩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补偿与赔偿是不同的。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多少,而补偿仅是给付损失中的一部分。因此,韩怀华找老板汪先生赔付其损失,虽然汪先生不能拒绝,但其无法获得全额赔偿,即汪先生可以只给其适当的补偿,汪先生在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邻居小孩)追偿。 如果韩怀华找侵权人(邻居小孩)承担侵权责任的话,则可以要求其全额赔偿损失。由于邻居小孩未满18周岁,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故应当由其监护人向韩怀华承担赔偿责任。 (潘家永律师 来源: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