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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被合并 新公司应对职业病负责
发布日期:2021-02-02 信息来源:中工网-中工维权 作者:颜梅生 法官


  编辑同志:

  我所在单位与另一家公司合并组建成新的公司后,我被调离了原来的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时隔一年,我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我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随后,还取得了有关部门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可是,当我索要工伤待遇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新公司,以我是在原单位未查明患有职业病且没有被认定工伤为由拒绝,认为即使要承担相关费用赔偿责任,也只能由原单位赔偿。

  请问:新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沈丹丹

  沈丹丹读者:

  新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给付你相应的工伤待遇。

  一方面,从职业病防治上看,职业病待遇并不因单位变更而丧失。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分别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上述规定表明,国家为患职业病职工设定了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向用人单位索要民事索赔、由政府救助等多层级、无漏洞保障体系。同时,也明确了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必须对患职业病员工担责。因此,新公司应当为你的职业病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从工伤保险角度上看,职业病待遇并无附加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因此,对于职业病职工,没有限制必须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查明患有职业病、被认定工伤,才能享受工伤待遇。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职业病具有潜伏期长的特点,一旦给予限制,很容易导致发现职工患职业病时,仍需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尤其是原工作单位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势必导致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权益难以甚至无法实现,从而背离《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所确立的首要立法宗旨即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救助和补偿。

  基于此,新公司不能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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