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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主张赔偿金,可否直接改判补偿金?
发布日期:2024-04-03 信息来源:中工网 作者:

案情简介

卢某于2014年7月1日入职上海某汽车公司,公司与卢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止。

2022年6月27日,公司向卢某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2年6月30日到期。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劳动合同将如期终止,届时公司将不与您续签合同。请您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卢某提出双方已经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公司与自己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予以拒绝。卢某工作至2022年6月30日。

卢某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2022年8月4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公司应支付卢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万元。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裁审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卢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万元。

律师评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依法终止合同,以及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裁审部门能否改判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就续签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在上海地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是否续订合同需要达成合意。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汽车公司向卢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作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讼累,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裁审部门可以依法改判支付经济补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能存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或理解上的偏差,出现提起请求事项时不准确的情形。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讼累,裁审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直接作出裁决或判决,而无需劳动者另行提起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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