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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把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在基层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3-02-01 信息来源:中工网 作者:

原标题:最大限度把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在基层(主题)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王维砚

11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协商和解、做实多元调解、强化联动体系,更有效地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

同时,《意见》明确目标任务,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让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办理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

此次《意见》出台有哪些亮点、重点?协商调解如何把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调诉对接如何为劳动者打通维权的“快速通道”?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就《意见》有关情况接受了《工人日报》记者采访。

加强源头治理 强化协商和解

“加强源头治理是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途径,也是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的关键所在。”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介绍说,《意见》从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等方面,对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提出具体举措,要求最大限度把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一般而言,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为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和解,《意见》强化了3项工作:一是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内部协商机制,健全沟通对话机制,完善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二是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要求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推动、指导用人单位搭建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争议协商。三是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要求工会组织主动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推动和解协议履行、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明确了和解协议在仲裁、诉讼活动中的效力。

做实多元调解 强化调诉对接

协商不成还可以进行调解,通过调解来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不仅节约仲裁资源和诉讼成本,劳动者也不必为诉累烦恼。

据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介绍,为做好多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意见》从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设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大调解服务供给等方面提出举措。

其中,要求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为支撑、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

健全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调解、仲裁、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有利于为劳动者打通维权的“快速通道”。

因此,《意见》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对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办理联动工作体系作出具体安排。一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二是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三是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调解仲裁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已联合印发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意见,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各地人社部门、人民法院普遍建立联动工作平台,裁审衔接机制基本达到全面覆盖,仲裁结案率由2012年的83.9%上升到2021年的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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